“空手套白狼”: 11亿元资金被套 事涉9家银行2020-12-22 06:24
参照中国报告网公布《2017-2022年中国民营银行市场发展现状及十三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》盘下“空壳公司”、租给银参照中国报告网公布《2017-2022年中国民营银行市场发展现状及十三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》 盘下“空壳公司”、租给银行的同业账户、再行私刻几枚“萝卜章”,然后收买银行内部关键人员。 浙江金华人季铭铭,与河北张家口人孙占到新的,就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,借道“商业承兑汇票票据”业务,从银行顺利“收买”11亿元资金。随后,他们将所“收买”的资金用作偿还债务股市旧债,还有大约3亿元被“同行”“黑吃黑”套回头。 此案将民生银行(600016.SH/01988.HK)、兴业银行(601166.SH)、宁波银行(002142.SZ)、平安银行(000001.SZ)、苏州银行等9家银行接踵而来其中。 截至2017年6月底,这桩票据案件,最少引起了两地警方的插手;也造成最少7家涉案银行的连环诉讼,仅有法院的受理费,一次审理,较少则五十多万元,多至两百多万元。官司之多、链条之简单,令人咋舌。 本文作者通过辨别“中国裁判文书网”公开发表透露的6份司法文书,苏州银行IPO实透露的文件,以及探访多位知情人士后,将展出这起案件的“冰山一角”。 卖给“壳公司”买下两个银行对公账户 这起案件的核心“作案工具”是一种叫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。其原理简而言之为:当A公司向有做生意往来的B公司缴纳一笔钱款,但又无法或不愿立刻支付现金时,在获得B公司表示同意的前提下,可以发给一张商业承兑汇票。这张汇票上,要标明届满兑付日,一般不多达六个月。(商业承兑汇票样式,图片来源:会计师网) 接到这张汇票的B公司,如果意图所求,可将其折价后,出让让出其他公司或者银行,这叫“票据”。实际操作中,一张汇票有可能在多个公司,或多家银行间光阴,“层层票据”。汇票的最后持有者在到期日可持票向开票的A公司兑付款项。 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上,也由此问世了一批专门从事找寻票据、联系票据业务的票据中介及中介公司,借此缴纳中介费用。 “浙江杭州是票据中介集中于的一个大本营,他们的力量,常常可以左右票据市场的定价,还包括盈利与否。”专门从事票据业务的人士,向本文作者讲解。 出生于1982年,同住杭州的浙江金华人季铭铭,就是这样一个票据中介。 知情者讲解,2015年4月,季铭铭、展猛以意味着5万多元的代价,从王加明、黄泉永手中转让了杭州汉康公司的全部股权,其中季铭铭占到股20%,展猛占到股80%。 而从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,汉康公司纳税总额仅有1200余元,并且自季铭铭接掌之后,再行无任何纳税。 “季铭铭并购汉康公司的目的,就是为了做到票据的做生意”。上述知情人士称之为。 盘下“空壳公司”,只是季铭铭等人谋划的第一步。 两家坐落于偏僻边陲之地的村镇银行——贵州黔东南州从江县的从江明月村镇银行(下称从江村镇银行),及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(下称库车村镇银行),转入了他们的视野。 这两家银行皆在其他银行开办了自己的对公账户。 季铭铭分别买下了这两家银行的对公账户,价格皆为每月200万元。 2017年6月26日,本文作者向从江村镇银行及库车村镇银行,发来了面谈邮件,但未予恢复。 而知情人士讲解,与季铭铭联合谋划,买下这两家银行账户的,还有一位他的“合作伙伴”——孙占到新的。 孙占到新的,1978年生,河北张家口人。 2015年3月,孙占到新的独资登记正式成立了杭厦国际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(下称杭厦国际),并任法定代表人,季铭铭为公司的监事。 搞定民生银行内部人——资金货运在此已完成 在季铭铭、孙占到新的之外,还有一位银行内部人士,也沦为他们的最重要“合作伙伴”——那就是出生于1981年,时任民生银行三亚支行票据部副总经理的姚东。 民生银行三亚支行,在2013年9月,取得银监部门批准后开业。 如后所述,这两起总涉嫌11亿元的票据案,在其资金的周转过程中,核心中转站即为民生银行三亚支行。 2015年7月1日,杭州汉康公司发给了6张金额皆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,收款人是中航国运国际贸易(北京)有限公司(下称中航国运贸易公司)。杭州汉康公司为这6亿元票据的承兑人,其开户银行是民生银行杭州支行,票据届满兑付日均为2016年1月1日。 中航国运贸易公司于2014年8月被万春贺卖给。此外,万春贺也与孙占到新的一道,每人股权50%,正式成立了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(下称中航国运科贸公司)。 知情人讲解,无论是中航国运贸易公司,还是中航国运科贸公司,只不过都是孙占到新的用来“倒票”(交易票据)的公司。 这6亿元票据发给之后,开始了连环的“背书”出让,最后落到兴业银行福州支行。不过,后来,兴业银行福州支行又将其中的3亿元票据,“背书”出让返了平安银行宁波支行。(闻右图) 于是,平安银行宁波支行、兴业银行福州支行出了这6亿元票据的最后“背书”者,两者分别持有人3亿元。 所谓“背书”,《票据法》界定为“所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述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不道德”,并规定,“背书人以背书出让汇票后,即分担确保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缴付的责任”。 银行界人士称之为,“符合监管规定”的交易,理所当然这么展开:交易环节中的后手从前手那里获得票的同时,不应将票面款项扣减“过桥费”(即手续费、利润等)后缴纳给前手。 然而,交易记录表明,在这个交易中的前面环节,层层“倒票”并没现实的现金光阴,只是到了兴业银行福州支行、平安银行宁波支行这两个最后的持票人手中时,才向各自的前手——民生银行三亚支行,扣减“过桥费”后分别缴纳了对应3亿元票据的资金。